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7·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6-12-31 15:17:00   浏览量:

       2016年7月26日12时10分许,在松桃县天鲇线(天星坡—鲇鱼铺)19公里+230米处,发生一起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沿河县、松桃县政府组成的 “7·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技术鉴定。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斯达-斯太尔牌”(无号牌)车所有人黄前明,车辆型号ZZ3253N3841C1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核载货物12.8吨,核载人数3人。事故当时实载24方砂石(约26吨左右),超载13.2吨,实载3人。事故发生前,车辆前方的行驶速度缓行。
  1. 事故车辆号牌:贵DDT317号,车辆类型: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杜伟,登记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登记2014年12月25日,有效期止2020年12月25日。事故发生前,车辆前方的行驶速度缓行。
    3、事故车辆:贵DQ0135号,车辆类型: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龙正军,登记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登记2002年3月11日,有效期止2024年3月11日,核载5人,实载2人。事故发生前,车辆前方的行驶速度缓行。
  (二)驾驶人情况
   1、 黄前明:男,42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斯达-斯太尔牌(无号牌)车驾驶人,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5月16日,有效期止2024年5月16日,
     2、 杜伟:贵DDT317号车驾驶人,男,34岁,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2月25日,有效期止2020年12月25日。  
     3、龙正军:男,52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贵DQ0135号车驾驶人,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3月11日,有效期止2024年3月11日。
     经调查,1、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黄前明、杜伟、龙正军的驾驶资格证件齐全有效。其中:黄前明、杜伟无道路客、货运输资格证。2、贵DDT317号和贵DQ0135号事故车辆的行驶证、保险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3、杜伟驾驶的贵DDT317号车当天从沿河县城以每人80元载乘客4人上铜仁市碧江区的行为属非法客运。4、黄前明驾驶的“斯达-斯太尔牌”(无号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车左一轴、左二轴制动鼓内圈工作面与制动蹄摩擦片间隙逾限,左二轴制动鼓及制动蹄摩擦片间隙逾限工作面有沟槽现象,左二轴制动摩擦片超出磨损极限)。该车自2014年购买以来一直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也未办理临时通行牌证。
     (四)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天鲇线(天星坡—鲇鱼铺)19公里230米(地名:松桃自治县蓼皋镇粑粑坳马场)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松桃自治县城方向,北往松桃自治县黄板乡方向,东侧为路坎,道路边缘有波形防护栏,西侧为农户斜院坝(院坝为沙石表面,坡度为7.5%);该路段道路为一般弯坡,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干燥,道路中间无标线,无中心隔离设施,道路全宽8.9米,视线良好。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五)事故发生时天气及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12时10分许,松桃县气象局当日该区域天气记录显示,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天,能见度较好。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年7月26日上午,黄前明驾驶无号牌车从松桃县蓼皋镇三和锰业公司尾渣库扩建项目工地装载砂石后运往松桃县文体中心建设项目工地,卖给该工地用于回填。约12时10分,当运输第三车行驶至天鲇线(天星坡—鲇鱼铺)19公里230米(地名:松桃自治县蓼皋镇粑粑坳马场)处,由于是下坡行驶,加上前方车辆正在缓行,黄前明为控制住自己驾驶的车辆,便从公路右侧超越行驶至农户院坝内,由于农户院坝是向左倾斜,黄前明驾驶的无号牌车在超越杜伟驾驶的贵DDT317号车过程中发生左侧翻,并压在贵DDT317号车上,造成贵DDT317号车4名乘客当场死亡,1人受伤,所载砂石又砸在龙正军驾驶的贵DQ0135号车尾部,导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12时24分县应急办接到县公安局的事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领导立即组织公安、安监、交警、消防、卫计、特巡警和蓼皋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对现场实行全面交通管控,现场消防人员使用水枪喷水给事故车辆降温,防止漏油引发次生事故,并使用专业破折工具对车辆进行破折解救被困人员,12时40分成功救出1名伤员,120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14时36分相继成功救出4名被困人员,经医生现场鉴定确认死亡后送往县殡仪馆,15时7分事故现场救援结束,交通恢复正常通行。14时40分,市政府领导率市安监、监察、检察院、公安、交警支队、总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召开事故现场工作会议安排善后、维稳处置等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松桃县人民政府认真开展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8月30日善后工作结束,死者遗体已全部火化,伤者得到妥善治疗,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前明驾驶未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超载行驶,在遇紧急情况时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松桃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县政府检查督促不到位,打击“三无”车辆长期非法运输不力,致使非法运输现象突出,县城、各乡镇等地非法运输长期存在。
    2、松桃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无号牌车辆长期运输失控漏管。
    3、沿河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中,对打击非法运营行为未形成严查、严管、严罚的高压态势,防控意识不够。
    4、松桃自治县道路运输局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中,对打击“三无”车辆长期非法营运行为未形成严管、严查、严罚的高压态势,防控意识不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松桃自治县“7·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黄前明,驾驶未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超载行驶,在遇紧急情况时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黎斌,男,中共党员,沿河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指导员。履行打非工作职责不到位,工作中没有发现贵DDT31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辖区内非法客运行为问题,工作存在疏漏,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李儒忠,男,中共党员,松桃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队长、县货运车、工程车、农用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无证、无牌、无保险”工程运输车辆从事运输活动行为监管不到位、查处不严格,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4、吴锋,男,中共党员,松桃自治县蓼皋镇人民政府镇长、镇人民政府整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辖区内“无牌、无证、无保险”工程运输车辆从事运输活动行为监管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龙秀海,男,中共党员,松桃自治县蓼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镇人民政府整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镇人民政府道安办主任。对蓼皋镇“7·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肇事车主黄前明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 工程运输车长期在辖区内从事运输活动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龙秀海行政警告处分。
    6、王卫,男,中共党员,松桃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科科长。在主抓交警大队秩序外勤组工作期间对“无证、无牌、无保险”车辆从事运输活动的行为查处不严格,应负领导责任。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王卫行政警告处分。
     7、龙洪海,男,中共党员,松桃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在其任职期间对辖区内“三无”运输车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监管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鉴于龙洪海已经松桃自治县委组织部免除职务,建议并案处理。
     8、刘唐远,男,中共党员,松桃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县整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道安办主任。在其任职期间对辖区内“三无”运输车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监管落实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鉴于刘唐远因涉嫌其它违法违纪事实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建议并案处理。  
     9、松桃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特别在开展整治城市“无证、无牌、无保险”工程运输车的突出问题上,统筹整合各部门力量集中整治的效果不明显。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为吸取事故教训,责令松桃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0、松桃自治县蓼皋镇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虽然开展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上路查车等工作,但对辖区内“三无”车辆从事非法运输的行为失查。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为吸取事故教训,责令蓼皋镇人民政府向松桃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1、松桃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开展整治城市“无证、无牌、无保险”工程运输车的突出问题上未形成严管、严查、严罚的高压态势,“7·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松桃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开展整治城市工程运输车专项工作存在疏漏。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为吸取事故教训,责令松桃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松桃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2、松桃自治县道路运输局,对开展打击“三无”车辆长期非法营运行为未形成严管、严查、严罚的高压态势,反映出松桃自治县道路运输局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存在疏漏。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为吸取事故教训,责令松桃自治县道路运输局向松桃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3、沿河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打击非法客运行为未形成严查、严管、严罚的高压态势。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为吸取事故教训,责令沿河自治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向沿河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松桃自治县“7·26”较大道路运输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教训十分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督促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适时采取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加大日常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力度,实现常态化管理,常抓不懈。(责任主体:松桃县、沿河县政府)
  (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安全检测、登记入户、年检年审工作。对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的车辆一律不得上户、一律不得年审。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车辆改装后上路运行等违法行为,发现非法拼装、改装和加装违法行为,坚决拆除,不能一罚了之。(责任主体:松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沿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路面执法,加强源头监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及各项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责任主体:松桃县、沿河县各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铜仁市人民政府
                  松桃苗族自治县“7.26”较大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组